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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杀人案)_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检公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23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住冷水江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根据审判管理的规定,于同月23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冷水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0月7日至11月5日,2019年12月2日至12月2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9月23日至10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2月25日下午,因被害人赵某甲在被告人赵某某房屋门前土坡上所栽的树苗被赵某某拔除,双方发生争执,随后赵某甲从家里拿出一把刀欲找赵某某理论,被赵某甲的母亲拦下。次日上午7时许,赵某某骑着自行车去上班,在冷水江市金竹山乡恒星村四组邹家普房屋门前公路上遇到赵某甲骑着自行车回家。两人又发生争吵,赵某某拿出准备好的一把杀猪刀朝赵某甲的头上砍了几刀,赵某甲往后退退到公路旁一个小水塘里,赵某某也跳入水塘内追砍赵某甲,后又在赵某甲腹部捅了一刀,尔后逃离现场。赵某甲被捅伤后往村赤脚医生邹某某家里跑,因伤势严重随即被送往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2月28日凌晨赵某甲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甲系被锐器砍击、捅刺而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家属劝说下,从新疆阿克苏回冷水江市公安局投案。

2019年8月19日,赵某某儿子赵某乙与赵某甲的近亲属赵某丙等人达成民事和解,由赵某乙支付共计20余万元(包括曾于1996年2月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3万余元),赵某甲亲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请求对赵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贺某某、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指定现场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赵某某经亲友规劝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双

检察官助理:周明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贰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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