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合伙投资砂场为由,先后多次累计骗取李某某钱款4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说明、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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