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318号
被告人赵双双,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现住地同户籍地。2007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1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20年6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双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双双到南部县中仁医院2楼内科13号病室,趁被害人黄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置在床上的炭黑色的三星S10盗走,后作自己使用。
2、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赵双双来到南部县仁和医院,趁被害人邱某某在护士长办公室休息时,将其放于桌上的玫瑰金苹果7手机盗走,后将其卖掉,所获100元赃款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经南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意见为:该三星S10型手机裸机在2020年5月19日的鉴定价格为2959.00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已将三星手机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双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双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双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双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菊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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