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西昌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镇**街**号。2018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在本市黄埔区**街**号**房,与同住在该宿舍的工友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打斗停止后,工友李某某离开现场并报警。而后,被告人赵某某持一剃须刀片将另外两名工友即被害人钟某某、石某某划伤,致被害人钟某某左颈部有缝合创7.0cm,其中左胸锁乳突肌前缘至颈前部创长4.0cm,上腹部有一横行损伤,其中有缝合创3.3cm、4.3cm,中间部分表皮剥脱及划伤11.5cm×0.5cm,腹部另可见划伤8.0cm、3.0cm(经鉴定,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已达轻微伤),被害人石某某右下颌部有划伤3.5cm×0.2cm(经鉴定,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民警接报并赶赴现场将被告人赵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依法扣押了作案工具剃须刀片一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4.书证、物证;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7.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8.前科材料、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1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思竹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录像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表》1份。
4.《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缴获作案工具剃须刀片一片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暂扣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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