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赵卫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8********,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赵卫某曾因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3月9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9月19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2010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3日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8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8年1月15日被抓获并羁押于蚌埠看守所,1月17日被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同年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赵卫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赵卫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赵卫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8月24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0月19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6日,赵卫某电话联系赌场坐庄人员陈某甲到南通来坐庄赌“六名”(浙江省的一种民间赌博活动),后陈某甲、陈某乙、项某某、陈某丙、陈某丁五人开车先后到达南通。8月7日,赵卫某安排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到南通市**食品城**食品店二楼金某某经营的饭店包厢里进行“六名”赌博活动,由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和其他参赌人员按赌博规则轮流坐庄进行赌博,赵卫某、李某某(另处)负责坐庄顺序安排并对每场坐庄人员抽头赢利,同时负责结算饭店包厢费用。赵卫某、李某某在该包厢连续组织人员赌博至8月13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8月13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陈某乙、陈某甲等参赌人员33人,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00740元;另参赌人员陈某甲、陈某乙坐庄团队自2014年8月7日至8月12日坐庄期间共获利16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到的涉案记账本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赵卫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赵卫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卫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有全
附:
1.赵卫某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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