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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巷**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巷**号**单元**室,于198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2005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8月0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08月0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了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认识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可以帮助被害人宋某甲多领取拆迁补偿款和拆迁奖金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招待拆迁关系人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宋某甲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转款,共计人民币14260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金额核对字据、个人活期存折、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记录、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前科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3.证人宋某乙、宋某丙、江某某、叶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通话录音提取笔录等笔录;6.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宋某甲的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迪

2019年11月7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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