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赵华明,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立案侦查,2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华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赵华明驾驶行车制动系统、轮胎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鲁G****7/鲁G****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西汉高速向西安方向超速行驶至K1142+800米附近,在超越其前方货车后与川B****T号小型轿车、何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陈某某、邓某某及道路护栏碰撞,致赵某甲、赵某乙、陈某某、邓某某当场死亡,何某某受伤,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赵某甲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开放性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赵某乙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陈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邓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中枢神经系统(颅脑、脊髓)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华明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陈某某、邓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赔偿协议、收款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4.鉴定意见: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伤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赵华明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华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华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致四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华明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颖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华明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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