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894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2013年4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被害人葛某某通过朋友介绍结识被告人赵某。被告人赵某谎称有渠道购买电子额温枪,骗取被害人葛某某信任,并与被告人赵某签订电子额温枪买卖合同,约定以每把340元价格向被告人赵某订购700把额温枪,预付一半货款作为订金,当日,葛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赵某支付11.9万元货款,赵某将其中3.3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3万元转给王尉(下落不明)用于坐庄卖彩票收利息,其余钱款个人消费。2020年3月6日,因赵某未能按照约定交付电子额温枪,经催要后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退还葛某某人民币3.09万元,后被告人赵某失去联系。
2020年3月4日,被害人宋某某通过朋友结识被告人赵某,被告人赵某谎称能以每把305元价格从九安电子医疗器械公司购买电子额温枪,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信任,约定以每把305元价格向被告人赵某订购1000把额温枪。当日被害人宋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赵某支付人民币30.5万元,赵某在当日和次日将其中28万元转给王尉,其余钱款个人消费。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赵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庞某某,称能以每把199元价格购买电子额温枪,骗取被害人庞某某信任,以每把199元价格向被告人赵某订购500把额温枪。2020年3月5日至6日,被害人庞某某先后通过微信、网上银行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人赵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0万元,赵某将其中3.09万元归还另一被害人葛某某,其余6.5万元转给王尉。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民警传唤至天津公安广开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高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庞某某、葛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洁
检察官助理:廖林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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