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9********,初中肄业,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7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诈骗罪、赌博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为满足网上赌博大量资金需求,通过微信、SOUL等交友软件添加好友,谎称自己从事蔬菜批发生意、做工程等,骗取被害人雷某某、来某某等人的信任,编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归还车贷等事由,先后诈骗被害人共计449200元,用于赌博、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承诺高额返利,以投资等名义,诈骗被害人雷某某9200元;
2.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谎称自己从事蔬菜批发生意等,骗取被害人来某某信任,与之交往,期间以生意周转、归还房贷等名义,诈骗被害人来某某396900元;
3.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谎称自己承包工程项目等,骗取被害人崔某某信任,与之交往,期间以归还车贷、送礼等名义,诈骗被害人崔某某43100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已退还被害人来某某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辨认笔录;3.手机屏幕录像;4.被害人来某某、崔某某等人的陈述;5.证人张某某、牛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多次诈骗作案,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费 雪
检察官助理:季 艳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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