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5********,初中文化,系赫某某**镇人大代表、赫某某**镇**村村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住赫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28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系赵某之侄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住赫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28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1********,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住赫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28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63********,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住赫某某**明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28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丙,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6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住赫某某**镇**村**组。因殴打吴某某于2011年7月19日被赫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10日。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28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丁,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5********,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住赫某某朱**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28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赵某甲、施某某、赵某乙、赵某丙等6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赵某、赵某甲、施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等6人,以兄弟、父子等亲戚关系或朋友关系为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随意殴打他人,逐步形成以赵某为首,以赵某甲、施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自成立以来成员较为固定,团伙成员之间相互支持。该团伙成员在赫某某**镇一带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共涉及违法犯罪事实9起,其中犯罪事实5起,涉及罪名一个,即寻衅滋事罪,违法事实4起。通过实施暴力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逐步在**镇辖区内树立了强势地位,严重扰乱了朱明镇一带的社会治安和老百姓的安全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犯罪事实
1、赵某等人殴打吴某某案
2011年7月18日,因赵某的侄子赵某戊与吴某甲家儿子吴某乙等人发生矛盾,赵某和团伙成员赵某丙邀约了团伙成员施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等人乘车到朱明街上找吴某甲等人的麻烦。当晚20时左许到达**街上后,赵某、赵某乙、施某某等人便在朱明街上四处寻找吴某甲家儿子吴某丙,寻找到距离**烟站约30米处遇见吴某某、吴某丙(吴某乙之叔叔)驾驶一辆白色的轿车到此处,双方在现场理论几句后,赵某大声说:“直管打,出了事我负责”,之后赵某、赵某丙、施某某、赵某甲等人持刀子、钢管、木棒等工具殴打吴某某,并对吴某丙开轿车进行打砸,吴某某逃下车后又被继续追打,直到**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制止后赵某等人才没有继续殴打吴某某。经贵州省赫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吴某某腰1、2、3、4左侧横突骨折、右侧第10后肋骨折损伤评定为轻伤;右季肋部皮肤裂伤,左前臂远端桡侧皮肤裂伤分别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赵某丙及赵某家属赔偿吴某某、吴某甲二人共计人民币25.46万元,吴学辉谅解赵某等人。
2、赵某多次殴打他人案
(1)赵某等人殴打周某某案
2010年8、9月份的一天,赵某组织老百姓到赫某某**镇**村张某某的临时采石场拖废沙石填通村路,当时采石场管理者王某某安排周迪为赵某拖废沙,赵某给了周某某1000元的小费。周某某装载了20左右拖拉机废沙后,周某某称装载机没有油了,周某某便和赵某付驾车到赫某某**镇的**加油站加油,未能及时给赵某装载废砂石。当晚赵某便带领施某某、聂某某等人在青山加油站找到周某某,经赵某现场发话后,施某某、聂某某等便殴打周某某。
(2)赵某等人殴打某某案
2011年左右的一天,张某某到**镇**烟站卖烤烟,因为张某某和赵某丙发生矛盾,赵某知情后,在施某某到赵某家玩之际,赵某就喊施某某和他一起去烟站找张某某。赵某和施某某在烟站找到张某某后,赵某就对施某某说“就是张某某骂我二哥的”,施某某听到赵某这样说后,便对张某某拳打脚踢,赵某和施某某打了张某某几拳之后,赵某觉得达到教训张某某的目的,便喊施某某停止殴打张某某。
(3)赵某等人殴打施维飞案
2012年4月份的一天,因为赵某家的蔬菜大棚被损坏,赵某怀疑系施某甲所为,便带领赵某甲等人到施某甲家辱骂及威胁施某甲,赵某甩石头殴打施某甲,被施某甲让开。当天,赵某、施某甲等人到朱明派出所协商处理后,施维飞回家途经赵某甲家住房门口,施某甲对赵某甲理论了几句,赵某甲甩石头殴打施某甲,打伤施某甲的手臂。
3、赵某、赵某乙、赵某甲殴打李某某案
2015年农历正月十八日,赵某乙因怀疑李某某和赵某乙的妻子盛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便将此事告知赵某,请赵某处理,赵某便让赵某乙把李某某喊到赵某乙家来,当天晚上22时许,根据赵某的安排,赵某乙便叫其子赵某甲开车去把李某某喊到他家来把事情讲清楚,赵某甲将李某某带到赵某乙家门口后,赵某乙和赵某甲便对李某某拳打脚踢,之后赵某乙提木棒威胁李某某称“你好好的给老子坐好,你敢起来,老子打死你”,李某某便不敢动。赵某乙便打电话喊赵某来处理此事。赵某到赵某乙家后,赵某、赵某乙等人质问李某某是否和盛某某有不正当关系,李某某称没有,赵某便动手打了李某某两耳光,并说是替李某某的父母打的。期间赵某乙、赵某甲拉住李某某的手,赵某乙提木椅子打李某某的背部,被在场人曾某某、李某甲等人劝住才未被赵某等人继续殴打,后赵某喊李某某向其和赵某乙等人下跪认错,李某某因惧怕被赵某等人继续殴打只得被迫向赵某、赵某乙下跪认错并给赵某乙家挂红,之后赵某等人才放过李某某,让其离开,并不准李某某报警处理此事。李某某因害怕被赵某等人打击报复,便不敢报警处理此事。
4、赵某甲等人殴打王某某案
2015年07月14日21时许,赵某甲、陈某某、刘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在赫某某**镇**村街上遇到王某甲的女朋友颜某某,赵某甲等人便尾随颜某某向颜某某要电话号码,颜某某没有理会赵某甲等人,赵某甲、陈某某、刘某某就辱骂颜某某。颜某某回来后,把此事告知王某甲,王某甲就和颜某某去找赵某甲、陈某某、刘某某理论,颜某某担心王某甲被打,就将王某甲拉回家。赵某甲、陈某某、刘某某就追到**镇**岔路口王某甲家楼下辱骂,并在楼下大喊“楼上的,下来”。王某甲的父亲王某某、母亲施某丙在家中听到后,在窗边和赵某甲、陈某某、刘某某理论,赵某甲、陈某某、刘某某就说“有本事你家就下楼来”,王某某、施某丙、王某甲下来就和赵某甲、陈某某、刘某某争吵,陈某某一拳打在王某某的身上,将王某某的眼镜打掉在地上,王某某与陈某某扭打在一起,王某甲上前帮王某某的忙,刘某某帮某某的忙,双方相互抓打。后被周围人来拉开。拉开后,赵某甲与施某丙又发生争吵,赵某甲、陈某某、刘某某提着木棒再次殴打王某甲、施某丙、王某某。后派出所赶到现场制止,双方停止打斗。案发后,赵某甲赔偿了王某某家人民币19000余元,王某某等人谅解赵某甲。
5、赵某丁等人殴打谭福忠案
2019年1月8日晚21时许,赵某丁、施某丁(另案处理)及郭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F*****的皮卡车经过罗某某家门口,遇到正在罗某某家门口公路上小便的谭某某,因谭某某挡到了赵某丁等人,赵某丁等人喊谭某某“滚球开,不要在路上挡着老子们“,谭某某就说”关你的什么事”。施某丁、赵某丁便辱骂谭某某并从车上拿伸缩棍殴打谭某某。谭某某被打的过程中,被罗某某、罗某甲等人发现后,罗某某等人随即将赵某丁、施某丁等人拉开,赵某丁等人才停止殴打谭某某。随后施某丁对谭某某称:如果不服气,随时都可以找我,我就是施盐巴。事后赵某丁等人驾车离开现场。
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收条、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赵某甲、施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赫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二、违法案件
1、施某某殴打周某某案
2012年的一天,周某某到**镇**烟站卖烤烟,因为周某某没有将烤烟卖给施某某,施某某就辱骂周某某“狗日的,你为什么不把烟卖给我,要卖给其他人”。施某某辱骂周某某后,没有给周某某解释的时间,便对周训忠拳打脚踢。被在场的周某甲拉开后,周某某朝家的方向跑,施某某就跟在后面追,一直追了周某某一百米后没追到才停下来。
2、赵某丁威胁黄某某案
2015年左右的一天上午,**镇**村因修通组路要占用黄某某家的地,赵某让黄某某把地里的包谷割掉,黄某某不同意,赵某便与黄某某发生争吵,争吵后二人就各自离开。当天中午赵某丁知道此事后,赵某丁提着一把刀宝剑到黄某某家门口,辱骂黄某某,威胁要杀了黄某某。当时黄某某不在家,黄某某的妻子许某某因害怕躲在家里不敢出来。
3、赵某、赵某丁等人殴打周某甲案
2019年1月23日22时许,周某乙与赵某甲在**镇**村龙塘组周某丙家喝酒玩发生争执,周某乙打电话让周某甲等人到周某丙家,周某甲向周某乙和赵某甲了解二人争执原因,经在场人劝说,周某乙和赵某甲讲和,周某甲等人与赵某甲等人便在周某丙家继续喝酒玩,二十多分钟后,周某甲、周某丁等人到周某丙家门前公路准备上车回家,施某丁便出来拦住不让走,周某丙劝施某丁,施某丁不听,与周某丙发生扭打,赵某甲参与抓打周某丙,在场的周某戊帮周某丙踢了赵某甲一脚,施某丁、赵某丁、赵某戊等人对周某丙、周某戊拳打脚踢,周某甲对后来赶到的赵某讲,请赵某劝说赵某丁等人不要打了,赵某没劝,周某甲用手拍了赵某的肩膀一下,又对赵某讲让他劝说赵某丁等人,赵某便故意大声对周某甲说“你打老子啥子,你打老子啥子”,将周遵牧推开,赵某丁、施某丁听见赵某说这番话后又对周某甲、周某戊拳打脚踢,打了五六分钟后,赵某喊停,赵某丁、施某丁等人才没有打周某甲、周某戊二人。案发后,赵某赔偿了周某甲家六万六千元钱。
4、赵某、赵某丙殴打谢某某案
2015年7月份的一天,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F*****中巴车途经**镇**村赵某丙家住房门口公路上时,与赵某丙驾驶的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赵某丙与谢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双方争吵的过程中,赵某与赵某丙就殴打谢某某。将谢某某打伤后,赵某丙请赵某付说情,赔偿谢某某八千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黄某某、周某甲、周某戊、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赵某甲、施某某、赵某丙、赵某丁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赵某甲、施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暴力手段在赫某某朱明镇一带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团伙纠集者和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团伙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作案,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条件。
被告人赵某纠集其团伙成员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一级;赵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系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甲系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施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施某某系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某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乙系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某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丙系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某丁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丁系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应当从重处罚。
为彻底摧毁以赵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铲除该犯罪团伙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再次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对扣押、冻结的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及成员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陶利平
检察官助理 张飞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赵某甲、施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现羁押于赫某某看守所
2.公安卷二十一册、检察卷一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