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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开设赌场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583号

    被告人赵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村**号。被告人赵某曾因吸毒,于2013年3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7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7年8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0月29日告知了被告人赵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听取了被告人赵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至8月4日间,刘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江阴市**镇**村**桥**号、**镇**郎**号、**镇**小区**号、**镇**苑**号、**镇**苑**号、**镇**村别墅东区**号、**镇**村**基**号内开设赌场,并纠集被告人赵某负责抽庄风、望风等,纠集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望风,先后开设赌场10余场,组织赌客张某某、李某某、缪某某等人以麻将筒子牌牛牛形式开设赌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3.3万余元。被告人赵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用于折抵欠刘某某的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赵某某、汪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庆苗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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