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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赵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90********,汉族,宜宾市屏山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9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到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甘某某和向某某家中,将甘某某家中一部vivo手机盗走;将向某某家中一部oppo手机和一千余元现金盗走。2019年6月25日,公安机关抓获赵某后在其屏山县**乡**村出租房内将甘某某被盗手机查获。

2019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到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杨某某家中,将其一部OPPO手机盗走。2019年6月25日,公安机关抓获赵某后在其屏山县**乡**村出租房内将杨某某被盗手机查获。

2019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到宜宾市叙州区**镇**组黄某某家中,将黄某某的VIVO手机和100元现金盗走。

2019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到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代某某和**村**组胡某某家中,将代某某一部飞5XP手机和35000元现金盗走,将胡某某两部oppo手机和550元现金盗走。

2019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来到屏山县**村**组郑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时,被郑某某发现后,赵某在逃跑时被郑某某和周围群众抓获,后移交至屏山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系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英贵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叙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柒张,散页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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