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赵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赵某利用担任云南兴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七彩宝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珠宝评估师的职务便利,以取走、借出单位的翡翠珠宝用于展示为由,分别将翡翠珠宝典当给两家典当行,典当金额为300万元,赵某携款潜逃。后被害单位支付300万元将典当翡翠赎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琳群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五十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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