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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237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8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均自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010年3月、2013年9月、2014年6月、2015年7月、2016年7月、2018年1月、2018年11月13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1日5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本区**大厦**号店门口,趁车钥匙未拔之机,窃取被害人房某某停放在门口的黑色威力鸟牌路霸电动车一辆(车牌号LC32****,价格不予认定)。

2.2020年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本区**大厦**幢**室门口,通过剪断电线方式,窃取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门口的蓝色三轮电动车一辆(价格不予认定)。

3.2020年3月2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本区**路**号门口,窃取被害人梅某甲放在该处的黑色巨龙牌电动车一辆(车牌号LC10****,价格不予认定)。

4.2019年3月3日9时至16时许,被告人在本区**路**号**店门口,窃取被害人崔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巨龙牌电动车一辆(车牌号LC23****,价格不予认定)。

5.2020年3月1日至4日期间,被告人赵某在本区**路**号门口,窃取被害人郑某甲放在该处的一辆棕色忠华龙牌电动车内电瓶6组(价格不予认定)。

6.2020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在本区**路**号店铺门口,窃取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巨龙牌电动车一辆(车牌号LC27****,价格不予认定)。

7.2020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在本区**大厦**幢**店门口,窃取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一辆车牌号LC55****的铁甲路霸牌电动车内电瓶6组(价格不予认定);在本区**大厦**幢**室**店门口,窃取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该处一辆棕色威力鸟牌路霸电动车内电瓶(价格不予认定);在本区**大厦**幢**室老**店门口,窃取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棕色忠华龙牌电动车一辆(车牌号LC30****,价值人民币681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处查扣电动车二辆(车牌号LC23****、LC30****)并分别发还被害人崔某某、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二辆;

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前科核查记录表;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徐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房某某、林某某、梅某乙、崔某某、郑某乙、曹某某、李某甲、陈某乙、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搜查等笔录:赃物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路面监控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超超

                                 检察官助理 金 威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

2.电子案卷贰册。

3.随案移送扣押的被告人个人财物手机壹部。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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