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赵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赵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某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听取了被告人赵某、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以上船务工预支工资为由,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石桥镇诈骗作案4起,合计人民币910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9日到4月7日期间,被告人赵某以上船务工预支工资为由,在青口镇下口村骗得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6500元。
2.2020年6月19日到7月15日期间,被告人赵某以上船务工预支工资为由,在青口镇下口村骗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7000元。
3.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某以上船务工预支工资为由,在石桥镇小沙村骗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0000元。
4. 2020年7月25日到7月30日期间,被告人赵某以上船务工预支工资为由,在青口镇下口村骗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7500元。
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借据、聊天记录截图、船员劳务合同、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胡某某、张某某、庄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宋某某陈述;
4.被告人赵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江波
检察官助理 窦 玮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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