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XX区XX镇XX村X组。2013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黑龙江省医院XX分院住院部十楼走廊,趁被害人郝某某熟睡之机,将郝某某放置在十楼走廊墙边充电的Iphone 7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00元)盗走。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XX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赵某某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20年2月24日
附:1.现被告人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