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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46号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6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人,家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4日至2019年11月26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向被害人陈某某谎称其老公系海口市龙华区**路**开发商,有能力帮忙以每平方9800元的价格购买海口市龙华区**路**区**栋**房的内部指标房,陈某某信以为真,以现金方式及银行转账方式分多次将17.6万元交付给赵某某,赵某某向陈某某承诺在2020年1月6日可以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向陈某某出具海南**实业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

经查,被告人赵某某银行账户收到陈某某汇款后均是当日就以现金方式支取。2017年11月6日,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以每平方13662.31元的价格将**区**栋**房出售给了证人吴某某。

2020年5月24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海口市秀英区海口火车站候车厅被公安民警抓获。当日,赵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陈某某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及相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其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部分账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珺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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