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腾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移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月*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在2018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以发放工人工资、投资医疗项目、工地资金周转不灵、帮他人找工作、工地上死人急需资金为由,诈骗他人财物共计74.3万元。其中诈骗的价值497000元的翡翠手镯和挂件已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8年*月*日,被告人赵某某以发放工人工资钱不够,自己在高速路上无法取钱为由诈骗被害人杨世萍,杨世萍通过微信转账给赵某某5000元。
2. 2018年*月**日,被告人赵某某以入股投资医疗器械项目并分红为由欺骗被害人屈某某后,屈某某之子吴某某通过银行向赵某某提供的卡号内转账人民币100000元。
3.2018年*月**日,被告人赵某某以投资医疗项目并转让投资份额及分红为由,骗取被害人吴东菊现金人民币30000元。
4.2018年*月**日,被告人赵某某到被害人屈某某家中以工地资金周转不灵为由,骗取被害人屈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0元。
5.2019年*月至*月,被告人赵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段某某找工作,以吃饭、需要拿给中介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段某某。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转给赵某某人民币56000元。
6.2019年*月*日,被告人赵某某以老公工地死人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赵某某人民币15000元。
7.2019年*月*日,被告人赵某某以朋友想购买翡翠为由邀约周某某到腾冲市**镇樊某某经营的“翠玉轩”珠宝店内将樊某某的4支翡翠手镯、8个翡翠挂件拿走。同日,赵某某将从樊某某处拿来的4支手镯、8个挂件以7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杨某某及杨某某。2019年*月*日,经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赵某某诈骗的4支手镯和8个翡翠挂件价格为49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自己欠债无法偿还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周某某、段某某、屈某某、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并愿意接受处罚,且其涉嫌诈骗的价值497000元的翡翠已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新 碧
代理检察员:余 华 章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腾冲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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