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现住该村。2003年5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原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双城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2018年8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五百元;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寻衅滋事犯罪
2012年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窝棚修村级公路,此工程由李某某(已判刑)承包。2012年10月28日6时许,修路工人卢某某开混凝土车将苍某某家的狗撞死,苍某某找来其哥哥苍某乙帮忙处理赔偿事宜,苍某乙用车将修道用的料机挡住,不让施工。李某某得知此事后,纠集被告人赵某、刘某某等人赶到现场,李某某、赵某用棍棒、拳脚对苍某乙进行殴打,将其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苍某乙的伤情属轻微伤,未构成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赵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苍某某、肖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苍某乙的陈述;
4、同案犯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双城公安局法医鉴定书。
交通肇事犯罪
2020年3月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黑A2****号本田小型轿车沿双城区**乡至哈尔滨市**镇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3公里+508.5米处时,与沿该道路自东向西行驶,由被害人张某某(男,45岁)驾驶的无号牌重庆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驾驶人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弃车逃离现场,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赵某于2020年5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所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系共同犯罪,赵某系主犯,赵某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赵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且犯有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春婷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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