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赵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杭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缙云县交警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6年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丽水市交警支队处以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赵某于2019年9月30日凌晨,在饮酒后驾驶浙K28****号雪佛兰牌小轿车上道路行驶,从本市西湖区**地铁站**出口附近停车处出发,途经古墩路、文一西路等道路行驶,2019年09月30日3时19分许,当其驾车沿文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湖区文一路教工路东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6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 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楼旭明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86708****。
2.侦查卷宗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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