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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抢劫案)_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0********,汉族,小学肄业,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号,住三台县******小区******单元****号。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28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7年3月21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12月28日由绵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赵某涉嫌抢劫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11月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赵某到绵阳市三台县**镇**号宿舍楼实施盗窃,发现**楼**号房厨房窗户未关后翻窗进入室内。赵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正在卧室睡觉的王某某(女,本案被害人,殁年25岁)发现,遂到厨房拿起菜刀冲进卧室将王某某砍死在床上,随后劫取少量财物逃离现场。2020年10月14日赵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王某某系左颈内外动静脉及左颈总动脉断裂,失血致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光明

检察官助理:谭奥佳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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