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二连检一部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赵六十三,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刑拘前住二连浩特市**园**室。被告人赵六十三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9年7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于2018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六十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4时20分许,被告人赵六十三醉酒后到二连浩特市**街**路**楼**号,入户盗窃被害人宝某某的男士长裤四条、牛肉十块、现金大约一百元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等书证;证人卞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宝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六十三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视频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六十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六十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六十三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六十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六十三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六十三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吉日嘎拉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六十三现羁押于二连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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