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绵竹市**镇**路**号。2013年8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8年7月2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2018年7月27日至2019年4月19日)。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绰号“亮亮”,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附**号。2006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5年10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强,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路**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应群,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尚彬,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2006年4月2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8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5月31日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冬梅,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立波,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村**组**号。2014年11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撤销前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10个月,2018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海燕,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盐亭县**乡**村**组,捕前住四川省绵竹市**路**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宣玉修,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92********,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小兵,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镇**村**组。2014年4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4月1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6********,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街**号。2019年9月7日,李某某被绵竹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岳某、唐强、郭应群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以被告人宣玉修、尚彬、陶冬梅、王立波、赵海燕、罗小兵、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赵某某、岳某、唐强、郭应群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起,被告人赵某某、岳某等人多次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出资25万元制造毒品冰毒。赵某某让被告人郭应群帮忙联系好制毒原料麻黄素,当天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唐强、郭应群等人一起去成都购回麻黄素5公斤。当晚,被告人赵某某、岳某、唐强在德阳市旌阳区**镇**小区岳某租住房内制造冰毒,岳某负责具体制造冰毒,赵某某、唐强打下手。次日凌晨,三人一起到绵竹市孝德镇附近“放烟子”,后将制出的冰毒半成品放置到**镇**号的租住房内,由岳某继续制造毒品。2019年10月19日下午6时许,绵竹市公安局民警到该住房进行抓捕时,岳某抵住房门,并让人将冰毒半成品往厕所里倾倒。民警破门后将赵某某、岳某、唐强当场抓获,并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560余克,甲基苯丙胺含量68.1%-79.22%;含甲基苯丙胺液体1590余克,甲基苯丙胺含量38.1%-54.3%,分液漏斗等制毒工具若干。
随后,民警分别在被告人赵某某租住的德阳市旌阳区**镇**小区**室、赵某某所驾驶的川F*****内,被告人岳某租住的德阳市旌阳区**镇**小区**室等处查获甲基苯丙胺50余克;含甲基苯丙胺液体550余克,甲基苯丙胺含量13.1%-40.1%。
2019年10月19日,绵竹市公安局民警在什邡市**号抓捕犯罪嫌疑人郭应群时,郭应群携带麻黄素590克及手机等物品从窗户逃跑,跌落在楼下致全身多处骨折。民警在其房间内查获烧杯等制毒工具和辅料。
(二)赵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1月至10月,被告人赵某某多次贩卖冰毒给尚彬、罗小兵、王立波、陶冬梅等人。其中卖给尚彬冰毒310余克,卖给罗小兵约32克,卖给王立波约15克。
(三)岳某、宣玉修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岳某经过被告人宣玉修、刘庆洲(另案处理)联系介绍,在德阳市旌阳区**镇**租住房内贩卖100克冰毒、10颗麻古给卫俊奇、徐桂强(均由绵阳另案处理)等人,收款2万元。徐桂强在将毒品运回绵阳时在成绵高速绵阳南收费站被绵阳警方查获,当场搜出甲基苯丙胺94.9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重0.88克。
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岳某多次贩卖冰毒给罗某某,每次200元或300元,被告人宣玉修帮助岳某送货。
2019年10月9日至17日,被告人宣玉修先后6次贩卖冰毒给陈某某,每次200元至400元不等。
(四)尚彬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尚彬多次在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处购买冰毒共计310余克。
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尚彬多次向陶冬梅、魏某某、温某某等多人贩卖冰毒240余克,其中贩卖给被告人陶冬梅110克。
2019年11月12日,绵竹市公安局民警对尚彬驾驶的川F*****汽车进行搜查,查获冰毒2袋,重52.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7.4%、73.6%)、麻古3颗重0.2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15.8%)。
(五)陶冬梅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陶冬梅多次在被告人尚彬等人处购买冰毒110余克。
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陶冬梅多次向李某某、赵某某、孔某某等多人贩卖冰毒共计30余克。
2019年 11月12日,在被告人陶冬梅身上搜出冰毒1.88克。
(六)王立波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王立波多次向赵海燕、罗小兵、刘某某、杜某某等多人贩卖冰毒共计50余克。其中贩卖给赵海燕40余克,贩卖给罗小兵10克。
(七)赵海燕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赵海燕多次在绵竹市紫岩路附近小区等处向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多人贩卖冰毒共计40余克。
2019年11月4日,绵竹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赵海燕位于绵竹市**路**号租住房进行搜查,查获冰毒15袋,净重5.28克。
(八)罗小兵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罗小兵多次在被告人赵某某、王立波等处购买冰毒共40余克。
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罗小兵多次向李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等多人贩卖冰毒约15克。
(九)李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王立波、罗小兵、龚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冰毒共计10余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赵海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岳某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2500余克,被告人唐强、郭应群为赵某某制造毒品提供帮助,被告人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00余克、被告人岳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00克,被告人宣玉修是岳某贩卖毒品的帮助犯,被告人尚彬、王立波、陶冬梅、赵海燕、罗小兵、李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冰毒,上述1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岳某刑事责任,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唐强、郭应群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宣玉修、尚彬、陶冬梅、王立波、赵海燕、罗小兵、李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岳某、王立波、罗小兵均系累犯、毒品再犯,被告人尚彬系累犯,5人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强、郭应群、宣玉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赵海燕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家康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岳某、宣玉修、赵海燕、陶冬梅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唐强、王立波、尚彬、罗小兵现羁押于绵竹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德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人郭应群取保候审于什邡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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