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83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赵某某因盗窃罪于2013年12月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2016年2月17日因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2月16日因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已判决)、苏某某(已判决)和白某某(已判决)窜至南充市顺庆区五星花园寻找目标进行扒窃,四人在五星花园“大都会”至银行大厦的下穿人行道过街时,发现被害人李某某挎包里有一部手机,跟在其后面寻找扒窃机会,李某某上楼梯时,张某某几次去偷均未得手。李某某走到银行大厦涪江路口附近,苏某某上去从李某某挎包里扒窃一部苹果11型手机,白某某跑上去掩苏某某逃离现场,张某某、赵某某在银行大厦附近为其望风,四人汇合后苏某某将扒窃手机以1800元卖出,四人各分400元,剩余的200元用于四人一起吃饭开支。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3608元。被告人赵某某及苏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赔李某某3600元,李某某表示谅解白某某、苏某某、张某某、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照片、鉴定文书、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敏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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