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台山市**镇**村**号。2018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去到被害人黄某某位于**镇**村**号(**镇**村**号)的住处,通过破坏大门门锁的方式进入屋内,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黄金戒指1枚、玉佛吊坠1个。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去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台山市**镇**村**号的住处,通过破坏大门门锁的方式进入屋内,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玉佩1个。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去到被害人李某某位于台山市**镇**村**号的住处,通过破坏窗户防盗网的方式进入屋内,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4180 元、美元350元、苹果5手机1台。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去到被害人甄某甲位于台山市**镇**村**号的住处,进入屋内盗窃了被害人甄某甲现金人民币1000元,金项链1条(价值3315元)、金手链1条(价值4565元)、金戒指2个(其中一只金戒指重6.60克,价值2480元)、魅族手机1台(价值200元)。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去到台山市**镇**村**号被害人温某某的家中,盗窃了被害人温某某旧款女式单肩挂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50元及存折2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黄某某、江某某、陈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甄某甲、甄某乙、温某某。
3、物证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7、相关书证。
8、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树兴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七张。
4、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本案涉案财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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