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9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4221996********,小学文化,陕西省汉阴县人,家住汉阴县**镇**村**组,无业。2015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汉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8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汉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汉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被紫阳县公安局2019年12月15日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紫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赵某某窜至紫阳县双桥镇双河村三组,趁村民何某某家中无人之机,从后门进入室内,盗窃现金2440元。2019年12月2日,赵某某窜至紫阳县洞河镇中沙村,趁该村多个村民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锁和翻窗的方式先后进入村民刘某某、胡某某、覃某某、卢某某家中,分别盗取覃某某家现金300元、卢某某家现金3000余元,在刘某某家、胡某某家没有盗窃到财物。2019年12月14日,赵某某窜至紫阳县东木镇柏杨村四组,趁村民金某某家无人之机,撬门锁进入室内,被突然回家的金某某当场发现,在对峙中,赵某某趁机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案件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锋
检察官助理:张浚哲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紫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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