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0********,汉族,文盲,住河南省民权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梁某某的纠集下同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均已判决)携带木梯、铁锤等工具强行爬上被害人赵某丁家新建的门楼及配房上,将房顶的彩钢瓦掀掉,砸毁楼板4块及屋檐板13块,后又与赵某丁及其家人发生撕打。经民权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告人赵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赵某1、方某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经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8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被害人方某某、赵某丁、张某某、赵某1的陈述;4.证人赵某2证言;5.鉴定意见4 份。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财物,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花梅
检察官助理:闫冠巾
(院印)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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