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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俊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赵俊某,曾用名赵林,男,1975年**月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被告人赵俊某曾因盗窃,于2014年8月被行政拘留六日;曾因盗窃,于2015年4月被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5月1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俊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俊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俊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赵俊某至南京市溧水区**街道集镇**安置房**幢楼下停车场,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蓝色神马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08元。

2019年1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赵俊某至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孔镇农村商业银行门口的公交站台旁,窃得被害人吕某某的一辆蓝色福万家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86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赵俊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俊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吕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俊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溧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俊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清慧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俊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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