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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周某某等7人组织、协助组织卖淫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65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2101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落扬,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11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扬州市邗江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曹落扬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021982********,汉族,中专文化,住扬州市广陵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栋**房。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乡**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11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扬州市邗江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87********,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曹落扬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金某某、张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七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七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赵某、曹落扬组织潘某某、龚某某、陈某某、金某某等人在泗阳县众兴镇运河大道烟花三月温泉洗浴中心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协助组织卖淫;被告人金某某在该洗浴中心从事卖淫活动期间,招募潘某某、龚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龚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曹落扬、顾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提取等笔录;

5.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涉案电脑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曹落扬、周某某、王某某、金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曹落扬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金某某、张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曹落扬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落扬、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洪亮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曹落扬、顾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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