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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抢劫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赵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甲**号楼**单元**户,户籍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2016年7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赵某得知其以前的朋友江某某将于次日赶至青岛,遂与李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预谋抢劫江某某财物。随后李某某、王某某以要账为名电话联系刘某某(已判决)让刘某某帮忙,刘某某应允。2016年6月2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将被害人江某某骗至王某某事先租赁的青岛市市北区伊春路168号“国信紫云台”小区4号楼505户。江某某进入房间后,躲在卫生间的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立即现身,李某某对江某某实施暴力殴打、并持刀威胁,王某某、刘某某在一旁站场。李某某威逼江某某写欠条,后江某某在李某某的口述下写下了“江某某因性侵某女子现自愿补偿人民币7万元的欠条”并在欠条上按手印。写下欠条后江某某在李某某与赵某的逼迫下向亲友借款,并由被告人赵某当场通过微信方式从江某某处转账9700元到自己的账户。至当日16时许,李某某、赵某、王某某才允许江某某离开。后被告人赵某被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某外伤致左耳廓皮肤挫伤、面部皮肤擦伤、双眼挫伤、口腔粘膜破损、牙齿缺损,其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人张某某、毛某某、孙某某伟等人证言;3.被害人江某某陈述;4.被告人赵某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二Ο二Ο年三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22号甲4号楼3单元502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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