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幢**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堡**号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2年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经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路“**”理发店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付某某放在理发店内椅子上的装有1300元人民币、1部蓝色小米手机等物的黄色手提包盗走。
2020年1月9日,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抓获归案,并扣押了赵某盗窃的黄色手提包1个、小米手机1部和未耗用的赃款人民币300元等物。归案后,赵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手提包价值人民币770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手提包等物已发还被害人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提包、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赵某的户籍材料、归案经过、前科材料、收据等书证;
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现场、扣押等笔录;
6.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北碚价认[2020]15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婷婷
检察官助理:龙安静
2020年3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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