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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672号 

  被告人赵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暂住深圳福田区******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2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骑自行车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公园**酒吧附近,趁被害人祝某某醉酒后坐在**酒吧门前路边**公园停车场东出入口处睡着之际,随即上前靠近被害人,试图盗窃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在发现被害人口袋内无财物后离开。

2018年5月28日,民警在福田区**坊**栋**房将被告人赵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有多次的盗窃前科,在量刑时应当从重考虑。被告人赵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七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8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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