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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受贿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赵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65********,汉族,大学本科,2000年6月任太和县**副局长;2003年6月任太和县**主任、**副局长;2005年4月任太和县**主任、**任科员;2007年5月任太和县**主任、**科员、**副主任;2009年3月任**副书记、**主任;2013年1月任**书记、**主任;2014年10月任**书记、**副县级主任;2017年1月任太和县**副主席、**书记、**副县级主任,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路**栋,户籍地太和县**镇**路**号。被告人赵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阜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14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至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李晓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赵某利用担任太和县**局副局长、太和县**园区管委会主任、太和**区管委会主任等的职务便利,先后接受范某甲、车某某、高某甲等人的请托,在征地拆迁、企业选址、手续办理、款项拨付、职务提拔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56.7482万元、美元0.4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范某甲为了到太和投资能得到赵某的关照,送给赵某2万元;2014年至2020年,范某甲为了感谢赵某在手续办理、征地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多次送给赵某价值40万元的白酒提货券、价值44.52万元的茅台酒61箱、价值76.93万元的商铺2间。上述价值共计163.45万元。

2.2013年下半年,赵某以借为名向高某甲索要20万元;2014年至2020年,高某甲为感谢赵某在商品采购、项目中标方面提供的帮助,并与赵某处好关系,在款项拨付、项目中标等方面继续得到赵某的关照,多次送给赵某13万元、价值26.59万元的别克牌商务车一辆、价值51万元的茅台酒44箱。上述价值共计110.59万元。2017年5月,赵某将10万元退给高某甲。

3.2012年,车某某为了感谢赵某在征地拆迁、土地竞买、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送给赵某价值69.55万元的望和新城小区住宅2套。

4.2015年上半年,李某乙、马某甲为了感谢赵某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的帮助,并与赵某处好关系,继续得到赵某的关照,送给赵某一辆价值8万元的别克牌二手车。2016年上半年,赵某以借为名向马某甲索要30万元。2019年8月,赵某将车退给李某乙。

5.2014年8月,李某丙为了感谢赵某在用地建厂方面提供的帮助,送给赵某30万元。2015年10月,赵某将30万元退给李某丙。

6.2011年,巫某某为了请赵某在用地建厂方面提供帮助,送给赵某10万元,2012年底,赵某将10万元退给巫某某。2015年12月,巫某某为了请赵某在贷款担保方面提供帮助,送给赵某20万元,2016年7月,赵某将20万元退给巫某某。

7.2011年至2013年春节、2017年春节,李某丁为了感谢赵某在企业选址、企业借款、降低地价等方面提供的帮助,以及继续得到赵某的关照,多次送给赵某共计20万元。

8.2015年至2019年,朱某某为了感谢赵某在企业借款、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多次送给赵某共计15万元。

9.2011年至2017年,黄某某为了感谢赵某在手续办理方面提供的帮助,并与赵某处好关系,继续得到赵某的关照,多次送给赵某共计14万元。

10.2017年至2020年,王某甲为了与赵某处好关系,得到赵某的关照,多次送给赵某5箱茅台酒。2018年下半年,赵某向王某甲索要20箱茅台酒。上述价值共计14.1582万元。

11.2007年至2019年,李某戊为了感谢赵某在手续办理、协调贷款方面提供的帮助,以及继续得到赵某的关照,多次送给赵某共计13万元。

12.2005年至2019年,祝某某为了感谢赵某在协调贷款方面提供的帮助,以及继续得到赵某的关照,多次送给赵某共计13万元。

13.2005年下半年,张某甲为了请赵某在款项拨付方面提供帮助,送给赵某3万元。2010年至2011年,张某甲为了请赵某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送给赵某10万元。2012年春节后,王某乙将10万元从赵某处要回退给张某甲。

14.2015年6月,周某某为了请赵某帮忙协调村民阻扰施工问题,送给赵某10万元。

15.2014年、2015年春节,高某乙为了请赵某在款项拨付上提供帮助,两次送给赵某共计10万元。

16.2009年上半年,李某己为了请赵某在手续办理、用地建厂方面提供帮助,送给赵某10万元。2015年10月,赵某将10万元退给李某己。

17.2008年至2016年,高某丙为了感谢赵某在企业选址、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多次送给赵某共计9万元。

18.2008年、2015年、2016年春节,马某乙为了感谢赵某在企业选址、手续办理、企业借款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并与赵某处好关系,继续得到赵某的关照,多次送给赵某共计8万元。

19.2005年,吴某某为了感谢赵某在企业选址、手续办理、项目中标等方面提供的帮助,两次送给赵某共计7万元。

20.2012年、2014年、2015年春节前,陈某某为了请赵某在投资建厂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与赵某处好关系,多次送给赵某共计7万元。

21.2014年、2017年,张某乙为了感谢赵某在工作安排、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的帮助,两次送给赵某共计7万元。

22.2017年春节前,李某庚为了请赵某在手续办理方面提供帮助,送给赵某6万元。

23.2014年7月,刘某甲为了请赵某在款项拨付方面提供帮助,送给赵某5万元。

24.2016年5月,范某乙为了请赵某在土地出让金返还方面提供帮助,送给赵某5万元。

25.2014年,杨某某为了请赵某在企业用地、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送给赵某5万元。

26.2011年10月,孙某甲为了请赵某在款项拨付方面提供帮助,送给赵某5万元。2012年底,赵某将5万元退给孙某甲。

27.2015年、2019年春节前,刘某乙为了请赵某在企业选址、土地出让金返还方面提供帮助,两次送给赵某共计4万元。

28.2006年至2009年,张某丙为了与赵某处好关系,得到赵某的关照,多次送给赵某共计4万元。

29.2012年至2013年,李某辛为了感谢赵某在业务承揽方面提供的帮助,多次送给赵某共计2万元购物卡、0.4万美元。

30.2002年,吴某某为了感谢赵某在采购业务中提供的帮助,送给赵某2万元。

31.2013年春节,邱某某为了感谢赵某在企业选址、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的帮助,送给赵某一张金额2万元的银行卡。

32.2015年春节前,张某丁为了感谢赵某在厂房使用方面提供的帮助,以及继续得到赵某的关照,送给赵某2万元。

33.2014年,王某丙为了请赵某帮忙协调村民阻扰施工问题,送给赵某2万元。

34.2011年,孙某乙为了感谢赵某在干部任用方面提供的帮助,送给赵某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施工合同、会议纪要、记账凭证、购物凭证、扣押清单、查封通知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范某甲、高某甲、车某某、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富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

5.阜阳市监察委员会制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调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军

洪戈辉

2020119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其中涉密卷1册,补充材料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的财物现保管于阜阳市监察委员会,收缴的涉案款现保管于阜阳市监察委员会账户、界首市监察委员会账户;涉案不动产现被阜阳市监察委员会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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