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536号
被告人赵亚洲(绰号“小三”),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8年8月15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座**单元。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3年5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8年3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忠铭,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乡**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鸾平,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镇**路**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7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弯**号。因殴打他人,2018年5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5********,畲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乡**村**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乡**村**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乡**村**路**号。因赌博,于2014年9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茶园派出所罚款贰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吸毒,于2010年3月16日被湖北省永兴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坪**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3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因赌博,于2010年11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巷**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因赌博,于2014年7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梅某甲(曾用名梅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垸**号。因赌博,于2019年1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茶亭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大道**号**新城**楼**单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5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8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厂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7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鸾平、吴某甲、曹某某、钱某某、翁某某、姚某某、毛某甲、叶某某、王某甲、李某某、黄某甲、兰某某、梅某甲、冯某某、张某乙、肖某某、张某甲、毛忠铭、赵亚洲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被告人张某某、王鸾平等17人开设赌场案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9月9日、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分别于2019年7月9日、9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8月8日、10月16日侦查机关补充重报;张某甲、毛忠铭开设赌场案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23日侦查机关补充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赵亚洲、张某某、毛忠铭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分别拉入被告人肖某某、黄某甲、兰某某、张某甲等人入股该赌场,并召集被告人钱某某、姚某某等工作人员到赌场上班。该赌场以扑克牌九、比大小等方式进行赌博,在台江区六一中路439号红星商住楼2座102 单元、世贸外滩楼下的东方大院麻将馆、君临闽江农行楼上会所、新港苑旁破庙边自建民房、三十路公交总站背后连发里21号2 楼民房、长乐南路公交站后面尚书庙等场地几天几天式的开设赌场,一个月经营二十几天,每次经营五小时以上,每天赌客数量二十至五十人不等,直至2019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共查获37人,其中赌客26人,现场及赌客随身携带的赌资30400元人民币,现已上缴国库。查扣到赌场账本显示2019年1月14日至1月16日赌场共抽水12万余元,除去看场、卫生、车费等支出后赌场盈利5万余元。
该赌场股东12人,股份共12成,其中:
被告人赵亚洲作为赌场组织者,占股2.5成,委托被告人王鸾平寻找合适场地供赌场使用,并从赌场收入中向王鸾平支付高额场地费,起初3900元/天发展至后期7900元/天,并约定赌场经营每超过三小时场地费加收1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占股1成,负责赌场现场管理、记账、结算费用。被告人毛忠铭占股1成,负责管理马箱,向庄家抽取水钱,安排小弟走马。
被告人肖某某2018年9月加入赌场,占股0.5成;被告人张某甲2018年9月被肖某某拉入赌场,占股1成;被告人黄某甲2018年9、10月被肖某某拉入赌场,占股0.5成;被告人兰某某2018年9、10月加入赌场,占股1成;被告人张某乙2018年11月被张某某拉入赌场,占股1成;吴某乙(另案处理)2018年11月跟着张某乙加入赌场,占股1成;被告人冯某某2018年11月被赵亚洲、张某某、毛忠铭拉入赌场,占股0.5成;被告人曹某某2018年11月底被赵亚洲拉入赌场,占股1成;被告人吴某甲2018年12月被赵亚洲、张某某拉入赌场,占股1成。上述股东不同程度的在赌场里开庄、赌博、划小船炒热场子。
为日常运营赌场还以高额固定工资聘请多名工作人员,其中:
被告人钱某某系赵亚洲小弟,赌场一成立就加入赌场,负责看场和望风,每天工资400元;被告人姚某某2018年9月加入赌场,负责布置赌场的桌椅,安排赌场里饮用水和吃饭、宵夜,每天工资300元;黄某乙(另案处理)2018年10月开始为赌场介绍赌客,起初工资300元/天,后期赌客数量变多后工资600元/天;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2018年11月加入赌场,负责看场、维持赌场的经营秩序,每天工资各300元;张某丙(另案处理)负责管理赌具扑克、防止诈赌,每天工资300元;被告人毛某甲2018年11月加入赌场,是毛忠铭小弟,前期负责走马,后期与吴某甲等人一起开庄,每天工资300元;被告人叶某某2018年11月底加入赌场,在场子里帮助张某某做些琐碎的事,每天工资300元;被告人梅某甲2018年11月26日加入赌场,负责望风、偶尔清点马箱,每天工资300元;被告人翁某某2018年10月加入赌场,负责望风,2018年12月生病住院没来上班,2019年1月又来上班,每天工资300元;吴某丙(另案处理)专门负责走马,每天工资600元。
2019年11月20日毛某甲的妻子替毛某甲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翁某某的妻子替翁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100元、叶某某的妻子替叶某某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现均暂扣于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微信照片截图、房产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刘某某等24个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王鸾平、吴某甲、曹某某、钱某某、翁某某、姚某某、毛某甲、叶某某、王某甲、李某某、黄某甲、兰某某、梅某甲、冯某某、张某乙、肖某某、张某甲、毛忠铭、赵亚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闽公鉴[2019]151号检验报告一份;5.辨认笔录:证人蒋某某、刘某某、被告人赵亚洲、张某某等35份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数据光盘(编号2019E0020-1A)。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亚洲、张某某、毛忠铭、王鸾平、张某甲、吴某甲、曹某某、钱某某、翁某某、姚某某、毛某甲、叶某某、王某甲、李某某、黄某甲、兰某某、梅某甲、冯某某、张某乙、肖某某违反国家禁赌法令,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赵亚洲、张某某、毛忠铭组建赌场并按各自分工对赌场进行管理,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王鸾平提供赌场场地、对外做关系保障赌场安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曹某某、钱某某、翁某某、姚某某、毛某甲、叶某某、王某甲、李某某、黄某甲、兰某某、梅某甲、冯某某、张某乙、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赵亚洲、张某某、张某甲、吴某甲、曹某某、钱某某、翁某某、姚某某、毛某甲、叶某某、王某甲、李某某、黄某甲、兰某某、梅某甲、冯某某、张某乙、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柳南
代理检察员:陈 沁
2019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亚洲、张某某、张某甲、毛忠铭、王鸾平、吴某甲、曹某某、钱某某、姚某某、毛某甲、叶某某、王某甲、李某某、黄某甲、兰某某、梅某甲、冯某某、张某乙、肖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台江区**苑**座**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89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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