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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赵某某贩卖毒品、王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2014年4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行政罚款伍佰元。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女, 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村**屯**组(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村**屯**组)。2010年5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9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2月2日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某系挂车司机,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某商定,由赵某某出资利用王某某开大挂车跑广东长途的机会,由王某某向赵某某上线贩毒人员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的郑某某处购买毒品冰毒后运输回阿城交给赵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4月13日至4月17日期间以480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购买冰毒约320克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金围货运市场运回哈尔滨市阿城区交给赵某某;2019年4月23日至4月30日以330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购买210克冰毒后从广东省佛冈县服务区运回哈尔滨市阿城区交给赵某某;2019年5月4日至5月11日期间向郑某某购买50克冰毒后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金围货运市场运回哈尔滨市阿城区交给赵某某。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抓获,在其裤兜煊赫门烟盒内查获白色晶体一袋,经称量为1.69克。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在编号3120190229000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9年5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水立方洗浴后门门口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向许某某贩卖约0.5克冰毒,许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赵某某转账1000元。

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永泰广小区2号楼附近,以每克7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8克冰毒。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抓获,在其右侧裤兜内查获白色晶体一袋,经称量为1.53克。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在编号为31201901380001号的送检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19年4月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党校2号楼门前附近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向赵某乙贩卖0.3克冰毒;约一周之后的一天16时许,又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党校2号楼门前附近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向赵某乙贩卖0.3克冰毒。

2019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丁香家园小区一地下室内,以1000元的价格向李某甲贩卖约1克冰毒。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在编号为31201901420001号的送检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丁香家园小区一地下室内,以170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贩卖2袋毒品冰毒,经称量每袋均为0.48克。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在编号为31201901590001号的送检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编号为31201901590002号的送检检材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永红市场附近,向李某乙贩卖0.41克冰毒,贩卖的钱款抵赵某某租住李某乙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的费用,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赵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白色晶体五袋,重分别为2.09克,4.48克,0.55克,0.18克,5.95克。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在编号为31201901380002号至31201901380007号的送检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运输毒品冰毒共计580克;被告人赵某某贩卖冰毒共计10.03克;被告人赵某某多次贩卖冰毒共计15.7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3.证人赵某乙、李某甲、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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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茹

2019年122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质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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