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赵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81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居民委员会**组)。2016年3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赵某在南岗区**小区**栋**单元攀爬至二楼,用脚踢开**室的窗户,进入到被害人尹某某的卧室盗走铂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100元)、黄金手链一条与黄金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17300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300元)、金Au钻石戒指一个(价值人民币35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3200元。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于2019年12月27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技术大队手印鉴定书;
5.勘验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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