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部刑诉〔2019〕532号
被告人赵某娜,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7********,汉族,初中,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被宜良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云峰律师,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被告人赵某娜结识樊某某后,认樊某某做干妈,之后赵某娜向樊某某谎称有政府关系,以可以帮樊某某等人购买政府集资房、帮樊某某等人的亲友转成公务员、装修房屋、购买车位等理由,在2010年至2015年间陆续骗取樊某某、李某某钱款共计3138110.00元。案发后,被害人樊某某精神受到打击,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被告人赵某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樊某某、李某某人民币3138110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娜的诈骗行为导致一名被害人精神失常,可酌情从严惩处;赵某娜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娜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燕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3. 宜良县公安局已冻结赵某娜在中国农行银行帐户上的金额600万元整,冻结期限至2019年12月18日止。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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