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争气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赵争气在行某某**医院西侧停车场内,盗窃一辆银白色大安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101元。
2.2019年9月6日,赵争气在行某某**医院住院部楼下,盗窃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961元。
3.2019年10月6日,赵争气在行某某**超市东口南边便道上,盗窃一辆蓝色建设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1300元。
4.2019年10月14日,赵争气在行某某**医院住院楼南侧空地上,盗窃一辆银白色金鹏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611元。
5.2019年10月27日下午1点左右,赵争气在行某某**公园南门西侧停车场盗窃一辆银灰色中国淮海牌电动三轮车时,被路人抓获并扭送至行某某公安局。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前科情况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争气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争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争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慧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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