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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书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9〕1499号

被告人赵书林,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6196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书林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9时50分许,被告人赵书林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站西路欲乘坐李某某所驾驶的260路公交车,赵书林向李某某询问如何放置行李箱,李某某的不当回复,致使二人之间产生矛盾。后赵书林上车后,就放置行李箱一事质问李某某,同时李某某驾车起步。在车辆起步后,李某某使用侮辱性言语回应赵书林质问,进一步激化矛盾。赵书林遂用左脚踹李某某肩部一脚,后李某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乘坐该车的乘客被害人叶某某因紧急制动,撞击到车辆刷卡箱的拐角,致右胸第10根肋骨骨折。经鉴定,叶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交车视频监控截图、病例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书林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书林对正在驾驶公交车辆的驾驶员进行殴打,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书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志华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书林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联系电话:1852325****;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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