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现住址邯郸市邯山区**小区**室。2004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该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1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收购海某某(真名不详)在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大街美食林商场盗窃三箱53度飞天茅台酒,后将茅台酒以总价2万元卖给了郑某某(盗窃的赃物现已追回),涉案的三箱53度飞天茅台酒经邯郸市丛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1680元。
2.2019年6月15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在邢台市桥东区古玩城3楼王某乙处,盗窃古钱币、银元、纪念钞以及不再发行的人民币纸币、硬币等收藏品,经邢台市桥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14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手机消费明细截图、手机通话记录单、赵某某手写协议等;2.价格认定结论书;3.辨认笔录:王某甲、关某某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6.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郑某乙、李某某、武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关某某的证言;7.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王某乙的陈述;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9.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释放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进路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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