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赵东海,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温县,身份证号码:410825198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乡**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2月1日被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4日被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前罪未执行完的刑期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与吉利区人民法院(2015)吉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8日被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2017年12月21日经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出对罪犯赵东海不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加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再生障碍性贫血未执行,并于当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温县,身份证号码:410825199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温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身份证号码:4108831988********,回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孟州市**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身份证号码:4108831986********,回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温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身份证号码:6227011974********,回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东海、杨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丁某某、白某某、温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 得罪于2019年8月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8日告知被告人赵东海、白某某、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赵东海、杨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2019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赵东海自己或者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红色老年代步车,由赵东海负责具体实施盗窃和销赃,杨某某负责开老年代步车和望风多次实施盗窃电动四轮轿车。
1、 2019年2月18日晚,被告人赵东海伙同杨某某,在济源市轵城镇西天江村,将郭某某的一辆橙色“大阳”牌四轮电动车盗走,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格为24400元。。
2、 2019年2月20日晚,被告人赵东海伙同杨某某,在济源市
承留镇栲栳村,将赵某甲的一辆白色“大阳”牌四轮电动车盗走。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 价格为27600元。
3、 2019年3月17日晚,被告人赵东海伙同杨某某,在济源市
思礼镇张村,将崔某某的一辆蓝色“新能”牌四轮电动车盗走,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格为22800元。
4、 2019年3月26 日晚,被告人赵东海伙同杨某某将济源市西郭路村赵某乙的一辆白色“今日阳光”牌四轮电动车盗走,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格为35000元,当晚二人在济源市东郭路村,将姚某某的一辆大红色“大阳”牌电动轿车盗走,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格为16700元。
5、 2019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赵东海伙同杨某某,在济源市梨林镇南程村,将张某某的一辆棕色“御捷”牌四轮电动车盗走抛弃在济源市梨林镇程村附近,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格为15100元。而后两人将程村村民赵某丙家门口的一辆成色较新的白色“御捷”牌电动轿车盗走,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格为16200元。
6、 2019年4月26日晚上,被告人赵东海伙同杨某某,在济源市五龙口镇留村,将代某某的一辆橘色“今日阳光”牌四轮电动车盗走,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格为35900元。
7、 2019年4月18 日晚上,赵东海在孟津县送庄镇负图村,将牛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白色“大阳”牌电动四轮轿车盗走,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格为 36300元。
二、被告人丁某某、白某某、温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
丁某某多次从被告人赵东海处低价购买电动四轮轿车,然后再加价卖给白某某、温某某等人,具体如下:
1、2019年2月到4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共从被告人赵东海处低价购买电动四轮轿车四辆,分别是赵东海盗窃的赵某甲的白色“大阳”四轮电动车,该车丁某某又低价卖给被告人白某某;赵东海盗窃崔某某的蓝色“新能”牌电动四轮车,该车丁某某又低价卖给被告人温某某;赵东海盗窃赵某乙的白色“今日阳光”电动四轮车;姚某某的一辆大红色“大阳”牌电动四轮车。
另查明,本案所有被盗车辆案发后均追退;被告人白某某、温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东海、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某某涉案金额193700元,被告人赵东海涉案金额230000元,均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白某某、温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中丁某某涉案金额102100元,被告人白某某涉案金额27600元,被告人温某某涉案金额为22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有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赵东海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被告人赵东海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被告人赵东海、杨某某、丁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温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继红
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被告人赵东海、白某某、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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