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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四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赵某某,外号东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8月22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27日经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3日该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与董某某(在逃)先后邀约马正达、杨志荣(另案处理)运输毒品。同年12月23日,董某某、马正达在瑞丽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以4.8万元购买到用于运输毒品的云******海马牌小轿车。12月27日在瑞丽市**酒店,董某某、赵某某、马正达、杨志荣商定,于次日由杨志荣驾驶装有毒品的车前往保山,马正达乘坐另一辆车一同前往保山,到保山由马正达与董某某、赵某某联系取出毒品后交给接毒品的人。12月28日18时30分许,马正达、杨志荣到瑞丽市目瑙纵歌路**酒店附近接到云******海马牌小轿车,由杨志荣驾驶该车,马正达包乘另一辆车一同前往保山。当日21时30分许,杨志荣驾驶云******海马牌小轿车,马正达包乘本田轿车,先后到达保山市隆阳区芒颜边境检查站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杨志荣驾驶的云******海马牌小轿车后排座下方油箱位置夹层内查获外用透明塑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45块。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15773克,平均含量为66.5%。

2020年8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河图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15773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烨

检察官助理:王连翠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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