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赵东东,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镇**岗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被告人赵东东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8月31日释放。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东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赵东东伙同何某某(在逃,另案处理)经事先商议盗窃事宜,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山**苑门前的一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65.05元)盗走,后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赵东东于2020年1月7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摩托车未能缴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材料、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东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东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东东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曦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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