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赵丛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栋**室。被告人赵丛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0月被原淮阴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4月被原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7年12月24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2月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执行完毕);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31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丛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丛某到淮安市淮阴区王家营街道五洲龙湾小区B区北大门西侧,拉开董某某的苏A*****号小轿车车门,从车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930元、硬中华香烟2包、黄金叶香烟4包、5L装福临门牌大豆油1桶。经鉴定,上述香烟、大豆油共计价值人民币212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丛某于2020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董某某现金人民币2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的物证(照片);
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丛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2020]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丛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丛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丛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伟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丛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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