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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78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泗洪县**乡**村**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2014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其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2018年12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好逸恶劳导致经济拮据,便产生了盗窃的歹念,于是准备了技术开锁的作案工具伺机寻找盗窃目标。2019年11月17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其通过技术开锁手段潜入了被害人杨某某位于本市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的家中,窃取了奥迪汽车钥匙一把。次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再次潜入被害人杨某某的家中,窃取了居民身份证一张。   

2019年1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小区**幢楼下,用窃取的奥迪车钥匙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车牌号为苏E7****的白色奥迪A6汽车窃走。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身份证(照片);

2.书证:购车发票等;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成威

2019年12月20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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