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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1********,汉族,小学文化,粮农,住四川省合江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其妻子刘远方因感情不合,刘远方离家出走住在被害人李某某家中。2004年6月27日下午,赵某某在合江县**乡**村**社**号李某某家中找到刘远方,当晚赵某某、刘远方、李某某一起在李某某家吃完晚饭后,赵某某上楼睡觉,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从自己所睡的卧室内找到一个铁楔子,走到李某某卧室床边,趁其熟睡之机,用铁楔子击打李某某头面部致其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生前遭受钝性暴力打击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其致伤工具应为具有一定重量,易挥动的钝器。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宜宾市江安县**镇***街**号“**”副食店被江安县公安局阳春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香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1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见侦查卷第一卷第131页、132页。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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