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00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2岁,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30633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现住址为河北省廊坊市三河燕郊开发区**社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被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里**号**门**号等地,通过借用被害人闫某某(男,56岁,北京人)银行卡秘密取现刷卡,使用闫某某的手机注册支付宝账户并绑定闫某某多张银行卡进行消费等方式,秘密窃取闫某某人民币9万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账单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席晓昕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粉色VIVO手机1部;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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