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赵某爬,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缅甸勐波县,住勐波县**乡(以上信息为自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爬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5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6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爬携带藏有毒品的黄色纸箱骑一辆白色无牌摩托车从芒信镇前往孟连县城,途经芒信镇201号界桩至回勒下寨小路时,被公开查缉的孟连县芒信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其头上罩着的黄色纸箱夹层中查获甲基苯丙胺878克,经鉴定,平均含量为15.1%。被告人赵某爬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品照片;2.书证:身份查询及回函、申明、办案说明、通话清单、手机信息提取笔录、微信截图、抓获经过;3.被告人赵某爬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尿液检测报告;5.现场检查、提取、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6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爬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赵某爬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额云华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爬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案件材料3册;
3.查获的毒品、物品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4.视听资料光盘6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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