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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公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4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号。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时间较长,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载乘车人:赵某丁、赵某丙)沿309国道由西向东逆行至上游村中百超市西侧时,与赵某乙驾驶的沿3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的冀******重型半挂牵引车/冀*****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某某、赵某丁、赵某丙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弃车逃逸,后赵某某于2018年3月22日到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寒亭大队投案。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确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月24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丁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赵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丁、赵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重伤,且事故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事故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丽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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