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赫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外来务工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乡*集**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赫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0时42分许,被告人赫某甲酒后驾驶一辆(与准驾不符)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村**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赫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83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赫某甲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无证人办案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通知家属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通知书、鉴定送达告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盗抢查询说明、个人信息及前科材料、函;
2、被告人赫某甲的供述;
3、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报告;
4、查获现场图、现场调查笔录及照片辨认;
5、视听资料:光盘1张(查获、呼气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甲醉酒后准驾不符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莹
检察官助理 王晓跃
2021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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